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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光證券

下列為台中公司投資台南公司的股票之交易 104年01月01日購買台南公司的股票作為投資。 104年05月01日台南公司發放現金股利$0.7。 104年12月31日台南公司股價為每股$12,台南公司綜合損益總計$20000 (本期淨利$30000、其他綜合損益$10000(借餘)° 105年01月05日出售台南公司1/4股票,股價為每股$13。 (一)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「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」: 1.104年應認列「股利收入」$7,000。 2.104年應認列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」$20,000。 (二)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」: 1.104年應認列「採用權益法認列損益份額」為貸記$12,000。 2.104年應認列「採用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」為借記$4,000。 3.105年01月05日出售台南公司部份股票後,仍符合採用權益法。 台中公司沒有其他投資,台南公司104、105年均未發放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。 (假設購買股票沒有手續費或其他交易成本) 試分別依1.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2.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作104/1/1、104/5/1、104/12/31、105/01/05之分錄(不考慮結帳分錄): 【出處】105年會計乙級試題 【答案】無公告解答 【疑問】沒有遇過反推題 想請問一下分錄是什麼 感謝高手解答 謝謝

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Accounting/M.1478530877.A.3EB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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